寧波發布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新政 7月15日起實施
近日,寧波市正式下發《寧波市關于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指出,寧波市行政區域內閑置的商業、辦公、工業等非居住類型,且未列入征收計劃的存量閑置建筑,可改建為租賃住房。規定從7月15日起實施該項指導意見,項目審批截至2022年年底前。
意見規定,項目改建前,改建主體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主體開展房屋可靠性鑒定。改建主體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改建設計(含消防)。改建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改建后的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采光、給排水等居住條件,并符合環保、衛生等相關要求。改建后的租賃住房在首次出租前,應當取得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意見規定,非住宅項目改建完成后,應及時將項目相關信息錄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應在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并同時向屬地公安部門申報出租房和租住人員信息。改建后的租賃住房項目應實施統一的物業化管理。
意見規定,改建后的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審批年限不超過12年。期限屆滿后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申請延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應當恢復原房屋用途。
意見規定,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員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改建項目其它設計、建設、管理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及我市住房租賃管理規定。
意見規定,違法違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態環境“三線一單”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為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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