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修改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引入小額速調機制
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推動基金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質增效,協會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進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經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調解規則》共分五章,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調解規則》進一步明確調解委員會與調解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為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明確調解案件受理范圍及不予受理情形;明確調解協議效力確認途徑,通過司法、公證、仲裁等方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保障調解協議有效履行;對于存在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等失信行為的自律管理對象記入誠信記錄,樹立行業誠信經營理念。
二是豐富多元解紛手段,拓寬糾紛解決渠道。《調解規則》新增基金業協會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信訪部門、公證機構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等建立溝通對接機制,豐富多渠道救濟措施;進一步明確糾紛調解方式,除基金業協會自行組織調解外,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調解,或者進行聯合調解,提高行業糾紛解決專業性。
三是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提高小額糾紛處理效率。吸收“小額速裁”“小額速調”等制度優勢,借鑒其他調解組織經驗,《調解規則》中新增小額速調機制,行業機構可以基于自愿原則與基金業協會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基金業協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便利行業小額糾紛快速解決,進一步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四是增加“示范判決+委托調解”,推動化解群體性糾紛。對于系列性或群體性糾紛,《調解規則》規定,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決后,基金業協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參照生效判決文件進行集中調解,促進“同案同判”,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推動群體性糾紛及時化解。
五是確立無爭議事實記錄,強化訴訟與非訴訟聯動。《調解規則》規定,對于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基金業協會可以書面形式將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無爭議事實進行記錄,在訴訟過程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進一步促進訴訟與非訴訟程序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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