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通知,明確提出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并要求中央企業嚴格控制融資擔保規模和超股比融資擔保,嚴格防范代償風險。
根據這份日前對外發布的《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融資擔保主要包括中央企業為納入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如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
在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方面,通知提出,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以上三種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通知明確,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
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執行國資委關于擔保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擔保制度、規范擔保行為,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業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等問題。此次出臺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中央企業提升抗風險能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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