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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保監會就償二代二期修訂征求意見 對投資資產全面穿透、穿透到底

          上海證券報
          2021-01-20 11:10 |

          我國保險業償二代二期工程修訂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上海證券報記者今日獨家獲悉,為進一步提高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銀保監會對償二代現行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償二代二期工程20項監管規則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和修訂說明,并于近日在業內征求意見。

          2015年2月,以風險為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下稱償二代)正式發布,并進入過渡期試運行,于2016年起正式實施。償二代建成實施以來,在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建設、提升行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增強我國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的國際影響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以及保險經營環境、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的不斷變化,償二代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調整。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本次修訂在償二代“三支柱”監管框架下,對現行17項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增加了3項新的監管規則,即第7號規則《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第14號規則《資本規劃》、第20號規則《勞合社(中國)》,形成償二代主干技術標準共20個監管規則。

          第一支柱修訂:對投資資產穿透到底 準確識別投資風險

          在第一支柱定量資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實施穿透監管,準確識別和計量保險公司投資風險。如果資產無法穿透,將適用懲罰性的資本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計量投資資產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最低資本時,應當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則,識別保險資金的最終投向,基于實際投資的底層資產計量最低資本,以準確反映其風險實質。

          比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托計劃,若其底層資產為房地產,則應當按照穿透后的房地產計提最低資本。同時,對于因嵌套關系復雜而無法穿透的資產,設定了懲罰因子,大幅提高其資本要求,引導保險公司減少投資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

          此外,嚴格資本認定標準,夯實保險公司資本質量。比如,強化核心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現行規則下,長期壽險保單的未來盈余全部計入核心資本。征求意見稿根據資本定義和標準,按照剩余年限對保單未來盈余進行分組,再通過資本報酬率折現區分吸收損失能力,分別計入各級資本。又如,完善投資性房地產等資產的認可標準,防止高估償付能力。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要求按照成本模式計量金額確定認可價值。

          同時,征求意見稿強化了保險風險監管,科學反映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比如,針對車險市場風險實際,征求意見稿取消了風險因子的超額累退分檔,增加了保費增速特征因子,有助于更準確體現不同公司的風險。又如,針對融資性信用保證保險風險較大的情況,征求意見稿將貸款余額作為其風險暴露,并借鑒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確定了相關風險因子,大幅提升了該險種的資本要求。

          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監管標準,引導保險公司審慎投資。比如,在實際資本評估方面,征求意見稿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認可標準,強化了減值要求。對于保險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藍籌股,允許以市場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對于保險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權,若賬面價值持續低于市價一年或低于賬面價值的比例超過50%,應當以市場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在最低資本評估方面,對于保險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征求意見稿大幅提升了其基礎因子。對于子公司,基礎因子由0.1提高至1,即實施100%的資本扣除;對于上市的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基礎因子由0.15提高至0.35;對于未上市的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基礎因子由0.15提高至0.41。

          同樣備受業內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完善了利率風險計量方法,引導保險公司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利率風險是市場風險的二級風險,是壽險公司份額比重最大的單項風險,其資本占用約占壽險公司最低資本的60%-70%。征求意見稿對利率風險計量方法進行了全面完善。

          包括:優化對沖利率風險的資產范圍,按照資產現金流實質、與會計分類脫鉤的原則,將與利率敏感的資產全部納入利率風險的對沖范圍;統一資產負債評估的基準利率曲線和不利情景,對于資產負債評估,統一采用60日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及其不利情景,更為及時地反映保險公司利率風險。

          第二支柱修訂:優化評級標準 科學反映實際風險

          在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優化了風險綜合評級(IRR)評價標準,科學反映保險公司實際風險。

          比如,本次修訂細化了保險公司的監管評級類別,將A類和B類分別細分為AAA、AA、A和BBB、BB、B六個子類,進一步提高區分度;全面修訂了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各項評價指標和標準,評價指標從現行的535個精簡為112個。

          此外,優化流動性評價標準和指標,全面監管流動性風險。

          比如,針對保險公司流動性管理以及業務結構特點,分別對產險、壽險和再保險公司,從資產端、負債端角度設置差異化風險指標,全面監測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強化了現金流測試對短期風險的預警能力,將現金流測試的頻度由每年一次修訂為每季度一次,同時將現金流預測區間統一為未來12個月。

          第三支柱修訂:擴展信息披露內容 發揮監督約束作用

          在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方面,本次修訂進一步擴展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增加了對重大事項、管理層分析與討論、外部機構意見、償付能力報告審計重大變動等披露要求,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充分發揮相關方的監督約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償付能力風險。

          此外,保險集團規則重點針對風險傳染和集中度風險等集團特有風險,明確最低資本計量標準,防范風險過度集中以及交叉傳染。同時,明確了保險集團風險綜合評級(IRR)和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SARMRA)的監管要求及評價標準。

          據了解,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監管部門將對20項監管規則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審議后再正式發布。實施時間和過渡期安排將另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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