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首日,證監會發布1號公告,增強投資者獲得感!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今起施行
2022年第一天,證監會發布了今年的第1號公告。這份文件劍指資本市場執法面臨的“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的兩難矛盾,旨在增強投資者獲得感、滿足感,提高執法效能。
根據證監會官網消息,2022年1月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下稱《規定》),以承接此前國務院發布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做好制度層面的配套銜接;并聯合財政部發布第1號公告——《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下稱《承諾金辦法》),修改“和解金”表述,并完善承諾金管理方式。
證監會官網消息表示,證監會將貫徹落實《規定》要求,及時回應解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公告六大看點!
看點一:增強投資者獲得感、滿足感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落實好《辦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制度價值,證監會進一步細化完善《辦法》相關規定,并發布《規定》,《規定》起草堅持了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發揮制度特色。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特色,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增強投資者群體的獲得感和滿足感。
《規定》指出,通過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為投資者提供了及時有效救濟的新途徑。這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加有利于盡快恢復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更加有利于有效提高執法效能,化解資本市場執法面臨的“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的矛盾;同時,能夠對行政處罰形成有效補充,更好適應復雜的監管形勢。
二是穩步審慎推進。對于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這一新型執法方式,總體上仍然按照穩步審慎的原則推進。在遵守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嚴格限定適用范圍,細化完善辦理程序,確保新制度平穩落地實施。
三是強化監督制約。建立嚴格的內外部監督制約制度,明確當事人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投保、派出機構等各部門單位的職責分工,防范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
看點二:細化規定相關辦理程序
《規定》未分章節,共23條,在證券法、《辦法》的基礎上,主要細化規定了辦理程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
一是厘清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要求承諾辦理部門應當就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相關事項征求調查、審理部門的意見,適用當事人承諾的案件必須經過必要的調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調查,中止案件審理。
二是明確承諾辦理部門與承諾金測算部門做好協調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負責測算投資者損失情況,調查部門、審理部門、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等部門單位提供必要支持。
三是規定投資者賠付機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并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明確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程序,鼓勵當事人提前賠償投資者。
四是明確派出機構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確當事人所在轄區的派出機構負責核查驗收當事人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的情況;另一方面,明確派出機構查處的案件可以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現階段由承諾辦理部門統一辦理。
五是加強監督制約,嚴防道德風險。建立集體決策機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壓縮承諾金協商數額的裁量空間,強化派出機構在承諾履行過程中的核查監督作用,要求及時公告披露相關信息。
看點三:《承諾金辦法》總體制度框架保持不變
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在2015年發布實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和解金辦法》)的基礎上,聯合發布了《承諾金辦法》。
據悉,《和解金辦法》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行政和解試點制度框架,對和解金的管理使用方式進行了規定,相關制度設計科學嚴謹,總體滿足實踐需求。因此,此次修改主要對名稱等表述進行調整,并對承諾金的管理方式進行完善,總體制度框架仍然保持不變。
《承諾金辦法》共22條,除統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刪減1條(關于和解金的定義),修改2條。主要為:刪除關于“和解金”的定義、完善承諾金的管理方式、明確賠償總額上限及當事人自行賠償時承諾金的處理方式。
證監會官網消息稱,《承諾金辦法》出臺,將有利于加強投資者保護,使受損投資者利益得到更好賠付,還將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穩定市場秩序。
看點四:調整“和解金”表述為“承諾金”
此次發布的文件,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表述,將此前“和解金”的相關表述統一調整為“承諾金”。
據悉,考慮到《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承諾金進行了明確定義,即“本辦法所稱承諾金,是指當事人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而交納的資金”,《承諾金辦法》刪除了原《和解金辦法》第二條關于“和解金”的定義。
看點五:完善承諾金的管理方式
《承諾金辦法》根據實踐中出現的具體情況對承諾金的管理方式進行了完善。
原《和解金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和解金在補償投資者后仍有剩余的,應當上繳國庫。”從實踐中達成和解的兩起案件來看,因不存在投資者損失或者受損投資者及損失難以確定,兩案均未賠償投資者,和解金全額上繳國庫。
為此,《承諾金辦法》將實踐做法予以提煉,規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未造成投資者損失,或者造成的投資者損失無法認定,或者承諾金在規定期限內賠償投資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將承諾金上繳國庫。”
看點六:為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制度空間
為加強投資者保護,鼓勵當事人積極賠付投資者,《承諾金辦法》給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了制度空間。
首先,《承諾金辦法》明確了賠償總額上限。在規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并用于賠償的承諾金”。其次,為進一步鼓勵促進當事人積極賠付投資者,《辦法》為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了制度空間。
證監會在《規定》中對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可以不納入承諾金范圍,但須提交賠償證明。為此,《承諾金辦法》與該程序協調銜接,明確“對于當事人已經按照《規定》規定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諾金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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