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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想靠“大V”引流卻引來監管喊停券商急速下架合作廣告

          證券時報網
          2021-11-09 11:16 |

          監管明確,“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

          近期,監管部門對部分券商與網絡“大V”合作開展網絡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給予關注,并對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研究,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

          監管表示,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并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

          監管要求券商堅守專業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得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點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風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

          “目前通過‘大V’引流開戶的以中小券商居多,我知道的一個‘大V’在前段時間就已經被封號了。”某中型券商一位經紀業務人士對記者表示。記者采訪獲悉,如果券商在實際上將“大V”收編,讓“大V”成為正式員工,囿于券商嚴格的合規規定,“大V”可能變成“小V”。

          記者還了解到,目前已有券商火速暫停與“大V”的廣告合作。有券商通知稱,“相關文件已發送各位,請立即下架在相關‘大V’互聯網界面中的所有廣告宣傳內容,暫停廣告宣傳合作。”

          與“大V”合作兩模式

          近日,監管就規范券商與“大V”的合作下發了要求文件。監管注意到,券商與“大V”合作有兩種模式。

          一是投放開戶鏈接模式,即通過微信“大V”投放開戶鏈接,投資者通過點擊開戶鏈接轉到相關公司開戶頁面進行開戶操作。在付費方式上,主要是通過支付廣告費的形式付給“大V”。該做法在形式上與開戶數量不直接掛鉤,但實質上仍是按照實施效果,如點擊量、投放時間等付費。

          二是投資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證券公司與經濟學家等知名“大V”合作開展直播活動,開展投資者教育,介紹投資理財知識,宣傳公司品牌,對國家經濟形勢進行分析點評等。

          引流開戶獎勵不合規

          監管明確,“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監管表示,引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為,屬于證券經紀業務的一個環節。目前,監管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并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此外,對通過“直播”等方式,配合開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與‘大V’合作,大小券商都有,不過可能中小券商會多一些。對本身合規嚴格的券商而言是好事。”有券商經紀業務人士向記者表示。

          記者采訪獲悉,業內有說法稱,目前已經被封號的某“大V”之前與一家券商展開合作,給券商貢獻的客戶量相當于一家大一點的營業部的規模。

          券商會招安“大V”嗎?

          記者注意到,“大V”引流被禁止是因為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那么,若券商將“大V”招入麾下,使其成為正式員工,是否可行呢?

          “按理說是可行的。‘大V’成為券商正式員工,考取資格證,成為證券經紀人,硬指標上是符合了。”某頭部券商一名財富管理人士稱,“不過,‘大V’被收編之后,他說的每一句話都要經過合規審核,這樣他后面可能就會一點點地淪落為‘小V’。”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大V”犯錯,協會還會追究券商的責任。“大V”在招攬顧客時,也需要明示自己的執業編號。

          記者獲悉,也有券商在努力嘗試打造自己內部的“大V”。某頭部券商在近期組織的全員文化活動中,通過視頻大賽方式選拔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旨在挖掘和培養專業投資顧問利用新媒體的能力,打造線上專業、誠信、合規、生動的形象。

          券商直播禁著奇裝異服

          監管表示,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應符合規范要求。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開展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推介等薦股行為;另一方面,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當保持客觀、專業態度,主要聚焦經濟形勢分析、市場變動情況點評、經濟數據解讀等宏觀層面,并嚴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確保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

          二是堅守專業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得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點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風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

          三是對有關公開言論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防止誘導、渲染極端情緒。

          四是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引導市場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念,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證券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直播展業的管理,完善內部管控機制,事前對直播內容進行把關,做好內容管理;事中對直播進行監測監控,遇有重大情況及時處理,避免產生不良影響;直播中出現違規情況的,及時啟動內部問責機制。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應當強化合規意識、樹立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個人、公司和行業聲譽。發現問題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形成警示效應。

          強化管理外部人士評論

          監管還要求,證券公司組織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經濟學家等外部人士發表評論,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對所組織會議、講座材料、嘉賓演講內容、直播內容等做好事前審核工作,評論內容不得涉及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分析等投資咨詢活動。同時,充分揭示證券公司與外部人士的關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發表評論或對外展業。

          監管表示,將會同證監局持續關注證券公司與“大V”合作有關情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監管要求。一方面鼓勵支持“專業人士通過專業方式說專業的話”,為首席經濟學家專業發聲創造更好的環境;另一方面嚴厲打擊借直播之名,行違規之實的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的良好生態,如果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嚴厲追究相關違規機構和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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