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產管理托管業務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 2013-05-26 17:27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7號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已經2003年9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
第一章 總則 |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托管 | ||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業務資格 |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 ||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十八條 (一)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四)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五)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八)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三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一)備案報告或者申請書;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三)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 (四)資產托管協議; (五)推廣方案及推廣代理協議; (六)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七)負責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辦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八)凈資本計算表和最近一期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對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四)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與客戶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終止的條 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與單個客戶三方簽署。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五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做出約定。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 第三十四條 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三十五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托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三十六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 第三十七條 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前款所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資產投資于上市公司的股票,發生客戶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客戶,并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戶拒不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七)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一)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托管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并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 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注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一)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并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五)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在扣除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后,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并注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季編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 第六十一條 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暫停履行職務、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資產的托管;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于營業場所或者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 的規定,未完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即動用客戶參與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 的規定,不通過固定席位進行交易或者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證券用于回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 的規定,超出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投資;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或者超比例從事關聯交易;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履行通知、報告義務; (九)從事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 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 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十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六條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的規定管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履行托管職責;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 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七條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關聯方關系的含義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關聯方關系的含義相同。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