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產管理托管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主要內容
- 2013-05-26 17:26
一、重要提示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說明書應在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作為重要提示:
“本說明書依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作,管理人保證本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和誤導性陳述。
委托人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閱知本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說明書對集合計劃未來的收益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不構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廣機構保證委托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出具了無異議函(或批準文件)(名稱和文號),但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參與本集合計劃沒有風險。”
二、釋義
對說明書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匯作出明確的定義、解釋和說明。
三、集合計劃介紹
(一) 集合計劃的名稱和類型
(二) 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和特點
(三) 集合計劃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設計
(四) 集合計劃的目標規模(總份額)
(五)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
(六) 集合計劃的推廣時間
(七) 每份集合計劃的面值、參與價格
(八) 集合計劃推廣對象和參與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
(九) 推廣機構和推廣方式
四、集合計劃有關當事人介紹
(一) 管理人簡介
(二) 托管人簡介
(三) 推廣機構簡介
五、委托人參與集合計劃
說明委托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及最終確認等。
六、集合計劃的成立
(一) 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時間(應說明集合計劃成立前委托人的資金只能存入托管銀行,不得動用)
(二) 集合計劃設立失敗(應說明委托資金返還方式及損失補償)
七、投資理念與投資策略
八、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
(一) 決策依據
(二) 投資程序
(三) 風險控制
九、投資限制
列明《試行辦法》、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的投資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資行為:
(一) 將集合計劃資產中的債券用于回購;
(二) 將集合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三) 將集合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 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五)證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戶資產(含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十、集合計劃的資產
(一)集合計劃的賬戶(說明設立專門賬戶管理)
(二)集合計劃資產的構成
(三)集合計劃資產的處分
說明集合計劃資產由托管人托管,并獨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資產。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集合計劃資產行使凍結、扣押請求權及其他權利。除依《試行辦法》、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集合計劃資產不得被處分。
十一、集合計劃的資產估值
(一) 資產總值
(二) 資產凈值
(三) 估值目的
(四) 估值對象:運用集合計劃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及其他資產。
(五) 估值日
(六) 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的屬于配股或增發的股票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3、未上市的屬于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4、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增值額為零;
5、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按不含息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債券成本(不含應計利息),市價是指銀行間同業市場公布的加權平均價,如果該日沒有交易的品種,以最近一日的市場平均價為基準;如該債券長期沒有交易或交易異常,按第8條處理;
6、可轉換債券按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7、開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凈值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凈值計算;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集合計劃資產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在與托管人商議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計劃資產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10、暫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計劃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集合計劃資產價值時,可暫停估值。但估值條件恢復時,管理人必須按規定完成估值工作。
(七) 估值程序
(八) 錯誤與遺漏的處理
十二、費用支出
列明集合計劃應承擔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費、托管費等,并具體說明其計提標準、計提方法、支付方式等。說明集合計劃推廣期間的費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集合計劃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計劃費用。
十三、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構成
(二) 收益分配原則(分配比例、時間及分配政策)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方式
十四、集合計劃的退出
(一) 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托人退出集合計劃的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
(二) 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委托人巨額退出集合計劃時的處理辦法。
十五、集合計劃的展期
如集合計劃有存續期,可對展期的條件、方式、程序等安排作出詳細約定,保障委托人到期自主終止合同的權利,并明確說明展期須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十六、集合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一) 集合計劃應當終止的情形
1、集合計劃存續期限屆滿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取消業務資格的;
3、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 集合計劃終止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在扣除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后,將集合計劃資產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比例或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分派給委托人。
十七、信息披露
(一) 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向委托人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和資產托管報告,對報告期內集合計劃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情況做出詳細的說明。
(二) 說明委托人查詢的時間、方式和途徑。
(三) 列明重大事項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十八、風險揭示
(一) 市場風險
(二) 管理風險
(三) 流動性風險
(四) 其他風險
十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二十、特別說明:本說明書作為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請認真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