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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金信托產品托管業務

          關于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

          • 2013-05-26 17:12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辦法)將于2007年3月1日實施。為推動信托投資公司按照新辦法相關規定開展業務并實現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宜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新辦法的頒布實施,目的是推動信托投資公司從“融資平臺”真正轉變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化機構,促進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市場需要和自身實際進行業務調整和創新,力爭在3至5年內,使信托投資公司發展成為風險可控、守法合規、創新不斷、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專業化金融機構。銀監會積極鼓勵信托投資公司加強競爭,實現信托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安全運行。  

           

          二、凡能夠按照新辦法開展業務,且滿足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2個月內,向銀監會提出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申請。其他信托投資公司實施過渡期安排。過渡期自新辦法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年。  

           

          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負責初審,報銀監會審查批準后,給予信托投資公司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各銀監局應當自收到信托投資公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銀監會審批。  

           

          三、信托投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并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具有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滿足業務開展需要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已到期信托產品均能正常清算,現有信托產品運行平穩。  

           

          (六)最近年度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后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七)公司不存在重大未決訴訟等事項。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四、信托投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并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公司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等事項的申請。  

           

          (二)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方案。  

           

          (三)現有業務調整方案。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貸款、擔保、同業拆入等業務壓縮方案、關聯交易規范方案等。  

           

          (四)公司董事會批準實施實業投資清理、現有業務調整方案的決議、以及具備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每個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運行狀況說明及流動性安排方案。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擬修訂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東會決議。  

           

          (七)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名單及從業履歷。  

           

          (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五、獲準變更公司名稱并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應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畢。應清理的實業投資逐月單獨列表報告,并說明資產質量狀況、清理結束時限。  

           

          對股權投資比例不超過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資產質量良好、投資收益顯著的財務性實業投資,經批準,清理完成期限可延遲到2010年3月1日。  

           

          在實業投資清理期間,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與被投資單位發生關聯交易,但與清理事項有關的關聯交易可向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報告,經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同意后進行交易。  

           

          完成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后,信托投資公司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后的凈資產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二)逐步壓縮拆入、擔保業務規模。在達到新辦法相關要求前,信托投資公司不得新辦拆入、擔保業務。  

           

          (三)新發生的集合資金信托貸款業務以新發生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為基數,按照新辦法規定的比例要求對年末余額進行考核。  

           

          (四)新發生業務應當嚴格執行新批準的業務范圍及新辦法有關規定。  

           

          所在地銀監局應定期對信托投資公司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兌付情況進行督促、考核。獲準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實業投資清理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暫停業務、取消部分業務資格等監管措施。  

           

          六、對獲準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銀監會鼓勵其在業務創新、組織管理等方面主動提出試點方案,按照審批程序,優先支持其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房地產投資信托等創新類業務。推進信托投資公司創新發展和機構監管的改革措施也將優先對其試行。

           

          七、擬實施過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2個月內,向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過渡期方案。過渡期方案應當至少包括擬實施過渡期的時限、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方案、業務調整規范方案、過渡期結束后存續業務與新辦法的銜接處理安排、每個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運行狀況說明及流動性安排方案等。  

           

          (二)批準實施過渡期方案的董事會決議和具備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應對照過渡期方案,對信托投資公司相關事項進行督促、考核。  

           

          八、處于過渡期內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過渡期方案確定的進度逐步清理固有項下實業投資,并于過渡期結束前清理完畢。  

           

          在實業投資清理期間,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與被投資單位發生關聯交易,但與清理事項有關的關聯交易可向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報告,經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同意后可進行交易。  

           

          (二)逐步壓縮拆入、擔保業務規模。在達到新辦法相關要求前,信托投資公司不得新辦拆入、擔保業務。  

           

          (三)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不得進行異地推介。  

           

          (四)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可適用以下過渡性措施:  

          1、每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個,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  

           

          2、受益權轉讓每份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機構投資者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轉讓后的集合資金計劃受益權在存續期內不得超過200份。  

           

          3、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向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事前報告。如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信托投資公司方可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進行推介。  

           

          (五)新發生的集合資金信托貸款業務以新發生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為基數,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新辦法規定的比例要求。  

           

          (六)除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應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外,其他新發生業務應當嚴格執行新辦法有關規定。  

           

          九、銀監會不受理過渡期內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等創新類業務資格的申請。  

           

          十、實施過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資公司,在完成實業投資清理且業務調整已達到新辦法要求后,可提前向銀監會提出結束過渡期、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申請。申請結束過渡期的信托投資公司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后的凈資產不得低于3億元人民幣。  

           

          上述事項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十一、信托投資公司申請結束過渡期并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應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本通知第四條第一、五、六、七、八、九項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二)過渡期方案落實情況,包括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情況、現有業務調整情況(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貸款、擔保、同業拆入等業務壓縮情況、關聯交易規范情況等)等。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十二、所在地銀監局要嚴格按照《新辦法》和本通知有關規定,根據信托投資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制度建設和專業人員配備情況,結合公司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效果、業務調整和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流動性安排等要素,審慎核準其變更業務范圍和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申請。  

           

          對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等創新類業務資格的審批,銀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新辦法實施后,信托投資公司正在合同執行期的業務可履行至合同結束。  

           

          十四、自新辦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實施過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資公司應按本通知要求開展業務;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有關申請獲批前,應在原已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按新辦法有關規定開展業務。  

           

          十五、正在重組或擬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的信托投資公司,應執行新辦法的有關規定。  

           

          十六、在2010年3月1日后仍未完成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或無法按照新辦法要求開展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進行重組或市場退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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