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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資走向“陽光管理”
- 2017-05-18 11:01
-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日,財政部、發改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重點從整改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融資平臺融資管理、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信息公開等六個方面,清晰劃定了地方政府的舉債融資行為邊界。
地方政府債務現狀
第一,地方債務規模較大,舉債主體形式繁多。根據財政部數據,截至2016年末,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為15.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0.5%,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債務為12.01萬億元,中國政府債務大概為27.33萬億元。考慮到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中的隱形債務,地方政府所背負的債務負擔實際更大,上至省(含計劃單列市)、自治區,下到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負債,整體形勢較為嚴峻,償債壓力較大。另外,我國地方政府的舉債主體形式繁多,除了政府部門和機構,還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等。
第二,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比重大,融資平臺債務擴張迅速。一方面,資金投向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比重較大,我國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約占直接顯性債務的50%以上;另一方面,舉債主體中,融資平臺債務擴張迅速。受經濟增長路徑依賴和債務償還路徑依賴(主要是土地收入和借新還舊)的影響,2015年以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規模持續快速擴張,債務資金基本用于地方政府公益性項目或存量政府性債務借新還舊,償債高度依賴地方政府項目投資撥款或補貼支出。
第三,隱形債務風險高企。目前,雖然各級政府每年都在填報財政部下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報表》,但對于地方政府負債的填報口徑并沒有詳細規定,各地政府對于自身債務數據的統計和填報容易失真。新《預算法》修訂之后,僅僅開放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的舉債權,允許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發行債券融資,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依然沒有舉債權,只能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債,舉債靈活性受到挑戰,因此部分地方政府為了規避舉債的法律風險,采用間接舉債方式,最終結果還是導致大規模的隱形債務產生。
第四,違規擔保現象頻生。實踐中,依然存在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變相承諾保底等監管套利行為。究其原因,一是新《預算法》僅僅開放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的舉債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舉債靈活性受到極大限制;二是PPP模式由于“收益較低、風險較大”,對民間資本吸引力較弱,政府不得已通過“明股實債”、“承諾保底”等方式來減少社會資本顧慮;三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PPP模式短期難以完全替代地方融資平臺,地方融資平臺仍然承擔部分政府性融資職能,地方政府仍然傾向于對地方融資平臺繼續提供信用擔保等。
融資平臺市場化加快
《通知》以六部門聯合發文的形式,建立了地方政府債務規范和監管的聯動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上升到了維護國家財政安全,維護總體國家安全的高度,勢必將對地方政府的債務行為形成重大影響。
一是融資平臺市場化轉型或將加快,融資生態將發生巨大變化,城投債估值料將受到沖擊。
融資平臺市場化轉型加快。“43號文”出臺之后的4年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改革進程依舊相對緩慢。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明確的、獨立的主營業務,實際控制人多為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政府關系錯綜復雜;二是股權結構未能得到有效突破,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三是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和監督辦法缺失。《通知》再次提出要求“厘清地方政府與融資平臺公司的邊界”,料將在六部委聯合監管壓力之下,地方政府干預減少,融資平臺市場化轉型將加快。
融資生態發生巨大變化。一方面,《通知》要求“規范地方政府注資行為”,延續了2012年《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更好地遏制了融資平臺融資實踐中的不當行為;另一方面,《通知》要求“規范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主要針對“擔保函”、“承諾函”和“安慰函”等變相擔保形式,倒逼金融機構以更加謹慎的態度審視地方融資平臺的信用風險。
城投債估值料將受到沖擊。融資平臺市場化轉型加快過程中,融資行為信用風險的識別將回歸本源。“43號文”頒布之后,由于融資平臺并未完成真正的市場化轉型,城投債債權人有較大預期認為地方政府會對融資平臺提供擔保,使得城投債成為信用債市場中能夠獲取“低風險之下的超額收益”的債券品種。此次《通知》從多個方面,要求厘清地方政府和融資平臺的邊界,力推融資平臺的市場化改革,城投債估值料將受到沖擊,融資成本料將進一步升高。
二是PPP融資模式將回歸“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本質。《通知》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依法規范合作,但是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變相舉債。在PPP項目快速發展背后,存在地方政府為了提高PPP項目對于社會資本的吸引力,通過“保底收益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包裝PPP項目,并利用基金“優先劣后”分配,導致政府隱形債務風險增加。一方面,偏離了PPP“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本質,風險基本全部積聚在政府一方;另一方面,從法律上看,這種做法違背了預算法。此次監管新政之下,PPP融資模式將回歸風險共擔的本源,但“收益較低”和“政府契約精神存疑”依舊是橫亙在社會資本面前的兩個重大顧慮,在這個引導下,回歸本源的PPP融資成本料將有一個明顯的上升。
與此同時,《通知》也明確要“推進PPP項目信息公開”,將在一定程度上推進PPP項目陽光化以及緩解社會資本對于政府契約精神的顧慮,對于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長遠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總體來看,地方政府融資行為監管體系將得到全面升級。跨部門聯合檢測和防控機制的建立,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鏈條上的各個參與主體實行聯合懲戒,提高其違規成本。對于各級政府余額、政府購買、PPP等具體信息的公開,是地方政府舉債從平臺模式向政府債券轉型的必由之路。長遠來看,地方政府債務的“精準總量管理”和“陽光管理”的實現,對于我國財政安全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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