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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防風險“路線圖” 整頓同業、投資、理財等十大風險
- 2017-04-12 10:31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這是今年銀行業監管工作的總基調。為“切實處置一批重點風險點,消除一批風險隱患”銀監會再次祭出重拳。
4月10日,銀監會下發《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銀行業風險防控的十大重點領域,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房地產領域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違約風險等傳統領域風險,又包括債券波動風險、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外部沖擊風險等非傳統領域風險,基本涵蓋了銀行業風險的主要類別。
針對十大重大領域的風險,銀監會按照“一險一策”的方式,指出了未來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和化解風險的措施,可謂操作性很強。
比如,信用風險管控方面,首先要求摸清底數。監管部門重點關注“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比例超過100%、關注類貸款占比較高或增長較快、類信貸及表外資產增長過快的機構,重點治理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通過各種手段隱匿或轉移不良貸款的行為”。
對于不良的化解,增量和存量銀監會又提出了不同的化解方式,嚴控增量,加大處置存量。同時要求銀行業“增加利潤留存,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于風險抵補能力不足的機構,應督促其限期整改。
《指導意見》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制定可行性、針對性強的實施方案,嚴格自查整改。銀監會要求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別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監管機構報告本機構上半年和全年相關工作進展。
重點關注同業、投資、理財風險
在新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多個領域的風險防范均涉及近年來快速發展的同業、投資、理財等新業務。
在流動性管理方面,銀監會要求將“同業業務、投資業務、托管業務、理財業務等納入流動性風險監測范圍”,并且采取措施降低對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的依賴度。
流動性風險無小事。為此,銀監會要求各級監管機構要鎖定資金來源與運用明顯錯配、批發性融資占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一對一”貼身盯防。督促同業存單增速較快、同業存單占同業負債比例較高的銀行,合理控制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規模。
對于同業業務,銀監會早就明確應由總部統一管理、集中審批。制定統一的合作機構名單、產品投資目錄,嚴禁與不在名單范圍內的機構開展合作,嚴禁開展投資目錄之外的業務。
未來核查的重點就是“同業業務多層嵌套、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嚴格穿透至基礎資產、未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資本撥備計提不足等問題”。
針對近年來快速發展的債券投資等業務,銀監會表示應將直接債券投資以及SPV、表外理財等方式開展的債券投資納入統一監測范圍,全面掌握資金真實投向和底層債券資產的基本信息、風險狀況、交易變動等情況。
隨著債券市場的違約增加,投資的風險增大,新出臺的《指導意見》也明確,將債券投資納入統一授信,嚴格控制杠桿比例,高度關注債券集中到期的企業、出現債券違約的企業,防控債券違約風險向信貸業務傳導。
在理財和代銷業務方面,銀監會此前已經有了較多規定,本次仍是一脈相承地,要求銀行業在理財業務資金來源、運用、杠桿率、流動性、信息披露等方面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并謹慎開展代銷業務。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分化,以及多個熱點城市密集出臺調控政策,銀監會也警示要重視房地產領域的風險。
《指導意見》要求銀行“要建立全口徑房地產風險監測機制。將房地產企業貸款、個人按揭貸款、以房地產為抵押的貸款、房地產企業債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融資納入監測范圍,定期開展房地產壓力測試。加強房地產業務合規性管理,嚴禁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
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關注房地產融資占比高、貸款質量波動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房地產信托業務增量較大、占比較高的信托公司。
對P2P適時采取關、停、并、轉
2017年多部委對互聯網金融的清理整頓也進入了關鍵時期,P2P網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整改備受關注。銀監會在《指導意見》中表示,嚴格執行P2P備案登記、資金存管等配套制度,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工作,督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加強整改,適時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
對此前頗受爭議的“校園貸”等,銀監會再次強調,“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銷售,不得通過各種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
銀監會還首次提及,要做好“現金貸”業務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等人的研究認為,“現金貸”是泛指無場景、無指定用途的小額貸款業務,其主流模式主要借鑒引入了國外的Payday Loan(發薪日貸款)具有高效率、高風險、高利率三大特點。
近年來,國內“現金貸”業務迅速崛起,具有方便快捷、金額小、期限短、利率高、無場景等特征,主要用于小額消費或應急周轉。因此,建議給予“現金貸”生存及發展空間,實施有效監管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的風險,其他非銀機構的風險也有向銀行傳染的可能。在新的《指導意見》中,對于各地興起的交易所等,銀監會也要求銀行業“不得為違規交易所提供開戶、托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支付清算、投資咨詢等服務”。
為了防止出現重大案件和群體事件,銀監會還強調,要加強銀行員工管理。加強重點環節管理,對授權卡、業務印章、空白憑證等物品管理全流程控制有效性進行評估。落實票據業務相關規定,規范業務操作,嚴禁與非法票據中介等機構開展業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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